肇事逃逸!跟你想不一樣!

當騎車或開車在路上時,一不小心被騎車或開車的人撞到,想說自己是被撞的人,如果自己沒什麼事,對方看起來也沒什麼事,就直接從車禍現場離開。
結果過一陣子收到「肇事逃逸」通知,才驚覺原本被撞的人怎麼會變成是肇事逃逸的人呢??
依現行刑法第185-4條規定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因此,所謂「肇事逃逸」,依現行刑法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,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,之前法院的實務見解,多不會採為對行為人有利之認定,
但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後,如果不是因為駕駛人過失而造成的事故,目前法院實務上漸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之看法,但駕駛人仍應負擔自己無過失之舉證責任。 (註: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,本條文可能會再修法,本說明以製作時之現行刑法為準。)
所以當時不論是你撞人或是被撞,建議先留在現場確認是否有人受傷,也最好也找警察到現場記錄現場狀況和雙方證詞,才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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